冷战结束后,和平发展已成共识。美俄等各国对原有国防工业和军事经济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步探索出适合各自国情的军民融合道路。根据现有文献资料,我们分析梳理各国推进军民融合的政策经验,聚焦财税支持政策,形成如下经验和启示以供借鉴。
一、七国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众多推行军民融合的国家中选取与我国经济体量相近、同为军事强国且在推行军民融合上卓有成效的美、俄、英、法、德五国,以及同属亚洲的日、韩两国进行观察,可为我国军民融合提供多角度且更具参考意义的财税政策经验。
(一)美国
美国凭借牢固的市场经济基础,形成市场主导下“寓军于民”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政府主要在技术研发、投融资及优化政府采购规则等方面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四项。
1、科研经费拨款向军民融合技术倾斜,美国每年科研经费拨款中的80%用于军事科研项目。
2、采用灵活信贷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美国授权小企业管理局(SBA) 与全国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担保贷款、直接贷款、协调贷款三种形式的贷款扶持,帮助中小企业从事军民融合工作。
3、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科技、航天航空等高科技军民融合领域中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曾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包括曾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
4、优化国防采办制度,除引入竞争机制、规范采购标准、精简部分国防采办流程外,还特别为小企业“预留”总包、分包合同比例。2010-2015年,美国国防部采购订单中平均为小企业预留了22.18%的主合同目标市场份额,并规定65万美元以上的主采购合同商,需要按规定计算出预留比例,交由小企业分包完成,并在分包市场同样为其预留合同份额。
(二)俄罗斯
俄罗斯军事工业基础强大、科技创新能力集中在国防工业综合体,以“军转民”为重点的军民融合方式强硬而极具特色。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四项。
1、以财政补贴和政府储备金支持“军转民”重点科研项目。已批准国防科研项目可获得相当于项目总额20~50%的财政补贴,当年联邦财政预算中“基础研究和促进科技进步”所拨款项的2%可作为资金储备,并以财政直接划拨的方式补贴到项目。
2、强势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国防科研,由国防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确定一批专业银行对国防科研机构拨款。
3、打通国内外融资渠道。对内提供附息贷款并组建金融工业集团强势支持军民融合工业,对外政府为企业海外融资提供担保、准予军工企业出口产品并鼓励海外上市。
4、免除核心军事技术及成果的相关税金,对用于更换及维护设备的流动资金进行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政策上确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简化抵扣办法等系列税收支持政策。
(三)英国
英国的军民融合是在私有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军民融合的特点表现在为科研和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面引入竞争。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四项。
1、国防研发经费投入占英国总研发投入的近20%,研发资金向国防倾斜。
2、国防科研投资方向不断优化,政府开支偏向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和优势科研项目。
3、国防预研中充分引入竞争。除核化生等核心国防研究项目仍采用政府基金拨款方式外,其余预研项目中竞争比例要达到60%以上,充分吸引地方大学和优秀民营科研机构参与国防预研。
4、改革国防采办机制,引入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合同占比。英国国防部认为竞争是充分利用国防预算的最好的采购战略,2012年英国通过《技术确保国家安全白皮书》将中小企业合同额比例提高至25%。
(四)法国
与英国相似,法国的军民融合同样建立在军工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四项。
1、提高定位,将军民融合技术纳入优先实施的国家大型技术计划,财政资金以支持国家大型计划的方式进行划拨。
2、设置国家研究与技术基金,对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国防科研机构给予优先拨款。
3、 根据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研究经费制"的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军民融合企业研发费用及技术创新投入可部分减免企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4、鼓励采用逐层竞争的国防采办规则,在分系统和设备层级充分开展竞争。
法国国防部规定,国防采购合同主承包商须保证在国内开展充分竞争,无法在国内进行竞争和比较时,须将范围扩大至整个欧洲。若主承包商在欧洲只此一家,价格的谈判和控制以及生产能力的合同目标都必须十分透明;确定主承包商后,在选择分系统承包商和供应商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竞争,引入以成本—价值分析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五)德国
德国国防产业全部为私营企业,20世纪80年代末期,德国就已成为世界上先进的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大国及世界上最大的军火生产和出口国之一。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三项。
1、政府承担军工企业的全部研制经费并为其提供担保。如德国MBB公司为其子公司“德国空中客车”生产飞机组件,公司的大部分亏损均由国家承担,甚至在MBB公司被奔驰公司兼并后,国家仍为其提供巨额资金资助。
2、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防采办竞争并均衡军工订单在各企业间的分配。《联邦国防订货任务分配原则》规定,总承包商必须用竞争手段向分包商分配订货任务,且必须让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同时,为保护军工企业不因缺乏订单而关闭生产线,政府有时超越竞争原则采取行政干预方式调整订单分配。
3、鼓励军品出口,在严把出口关卡,保护一流的军用或军民两用设备和技术的前提下,金融财政部为军品出口提供信贷担保。同时,注意加强本国军工企业向国外出售股份的限制,以保护本国国防技术安全。如,德国国会曾通过“德国军品公司向外国购买者出售股份需获得德国政府批准”的法律提案,明确当外国公司购买德国公司股份大于或等于1/4,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可对外出售股份。
(六)日本
日本为二战战败国,官办军工企业已于战后被全面禁止,在此种背景下,日本依托民口企业发展军用技术和产品,在“掩军于民”的军民融合战略下布局财税政策。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四项。
1、提高军品定价,保持必要的军事订单数量吸引和鼓励企业从事军品生产。
2、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日本开发银行为军工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要比民间银行实际利率低3-4个百分点。
3、依企业类型配套区别性财税政策。日本政府将军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10%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军工企业,针对重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税额扣除、特别折旧、压缩记账;针对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军品科研项目和中小型可生产军品的民口企业,则在提供另一套类似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入财政补贴。
4、设备投资减收法人税,并将某些军事技术无偿转让给民口企业使用,非无偿转让部分会有选择性的减免部分军民两用技术转让费。此外,政府还曾通过关税壁垒等措施实施产业保护,对抵御外来竞争曾起到重要作用。
(七)韩国
韩国的国防生产大多由私营军工企业承担,政府实行合同制管理,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支持重点落在技术研发。推进军民融合的财税政策包括三项。
1、财政补贴技术研发,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承担或参与军民融合核心技术、基础技术、产业技术、替代能源等研究开发项目任务,政府以财政资金补贴部分研究开发费用。
2、建立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包括国防研究与发展基金、国防工业基金、造船基金和科技部设立的研发企业基金等,支持国防或军民两用高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生产。
3、执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韩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依据不同类型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5%预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国防及军民融合企业归入技术密集型企业范围,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4%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准备金,并可将其计入成本,在提留期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研究设施等方面。
二、七国财税支持政策的共性特点及启示
各国军民融合的经济和军事基础不同,军民融合的重点和力度也不尽相同,但基于相似的方向和目标,上述各国在财税政策支持上集中体现出以下政策重点,我国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在如下政策点上安排财税支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聚焦于技术研发环节
各国军民融合的政策经验表明,技术研发环节的财政支持是推进军民融合的重要基点。英、法、德三国国防研发投入占欧盟成员国国防研发总投入的比例接近70%,未来军民融合领域应从研发投入上予以倾斜也是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达成的普遍共识。
英国是欧盟国家中国防研发投入最多的国家,近2/3的国防科研任务由政府科研机构承担,其研发投入约占欧盟总投入的1/3;法国专项研发基金向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倾斜拨款;德国军工企业研制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拨付;美国巨额财政资金支持国防及民用技术研发及转移等同样将财政支持重点指向技术创新和研发;俄罗斯设定财政补贴比例支持科研项目并提取政府储备金补贴临时及重点项目,由国防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确定专业银行对国防科研机构拨款,强势干预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国防科研;日本设置专项基金拨款全力补贴技术研发;韩国对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承担或参与核心技术在研究开发经费上配以50%的财政补贴,预留技术开发准备金。研发领域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推动了作为军民融合核心的高新技术的强劲发展,支撑了军民融合的技术基础。
(二)低息贷款等多元融资政策吸引国内外资本
除财政直接补贴外,多元融资支持政策的及时补位同样重要。各国政府纷纷提供低息或配息贷款,大胆创新投融资方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拓宽军民企业融资渠道,吸引大量国内外资本不断涌入,充足的资本拉动军民融合企业和产品快速成长。
相较于财政直接补贴,融资支持政策对于企业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更有利于激发军民企业的自主性和创新性。美国通过小企业管理局(SBA)向中小企业分情况提供担保贷款、直接贷款、协调贷款三种贷款模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同时,大胆创新融资方式,允许风险投资基金进入军民产品市场,并配以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私人风险投资于军民融合领域,最终成功支持了一批知名企业的早期成长;俄罗斯强势推进国内外融资,对内提供贴息贷款、鼓励融资租赁,组建金融工业集团直接支持军民融合工业,对外提供担保并鼓励军工企业海外上市及出口;德国金融财政部为军品出口提供信贷担保,同时依托军品出口开发海外市场;日本政府针对重点军工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便利融资。近年来,全球经济放缓,各国财政压力普遍增加,财政收紧的形势下,多元融资支持政策的重要性更为突显。
(三)以研发环节所得税减免为主的税收政策精准发力
相较于财政直接补贴,融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而相较于融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可进一步将激励细化到具体环节,企业感知度强,政策发力更为精准。七国在推进军民融合道路上的税收政策着力点集中在研发环节、技术转让环节,产业化及出口环节次之;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技术转让税费,特别消费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次之。
美国依托风险投资支持高技术发展,实行所得税税率减低和税额减免政策;法国设计“税收研究经费制”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研发投入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款、研发活动运行费、委托研究经费、专利申请费及年费以及某些标准化开支等抵免应税所得额,技术研发人员按工资比例减计个人所得税;俄罗斯有关军事工业核心工艺技术、新型材料的研制与科研设计成果等不缴税,并对用于更换及维护设备的流动资金进行税前扣除;日本对飞机制造企业、武器制造企业及其行业内转包商,在设备投资上减收法人税,并针对重点军工企业,实行税额扣除、特别折旧、压缩记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部分军事技术无偿转让给民口企业使用,有偿转让部分依情况部分减免技术转让费用;韩国中小型高技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研发人员费用可减计其个人所得税。研究机构研发使用的不动产减免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免征进口高技术和产品的特别消费税并对关税进行减免,新产品进入市场初期时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可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较强激励,依环节精准发力,保证政策支持效果。
(四)国防采办各环节引入竞争并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
国防采办是军民融合的重要纽带,民口企业通过国防采办订单进入军品市场。从采办的标准和流程到采办的规则和激励,一丝一毫都牵动着军民企业,故而,企业对此环节的政策倾向极为敏感,政策激励的空间较大,激励效果也较明显。除持续规范采办标准,精简采办流程外,七国在国防采办上的努力集中体现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竞争。
美国在对竞争给予原则性规定,明确签订军品合同应进行全面公开的竞争,且对于大部分国防采办项目,不应采用封闭的投标方式,并针对有限竞争等特殊情况严格设定约束条件。在国防采办中为小企业“预留”总包、分包合同比例,引导、鼓励掌握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进入国防领域;英国将中小企业参与国防采办的合同份额提高至25%以上;法国强调在分系统和设备层面选择主承包商、分系统承包商以及供应商时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竞争,主、分承包商均需在国内或欧洲范围内进行竞争比较,并预留合同承担份额,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防采办提供更多机会;德国将中小企业参与列入选择总承包商的必要条件,规定申请担任总承包商的企业须明确指明该项任务中哪些部分转包给中小企业以及转包给中小企业的任务占总任务的百分比。在国防采办环节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已经成为各国持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