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宏报告 > 市场经济

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增加怎么办?

一、营改增改革的总体减税效果明显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从2012年1月1日起,逐步对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由于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大多数行业都受益于增加抵扣从而减少重复征税。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1-11月本次营改增共计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4699亿元。具体来看,5-11月份,建筑、金融、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四大行业累计实现减税1105亿元,税负下降14.7%前期营改增的“3+7”行业减税1102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减税1180亿元。加上20161—4月营改增减税847亿元,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二手房减税因素,20161—11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减税规模已达到4699亿元。2016年全年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 

二、金融、租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税负增加最明显 

由于增值税特殊的抵扣机制,受投资周期、资本构成、管理情况等因素影响,在营改增整体减税的同时,目前仍1.5%的纳税人出现税负上升,主要分布于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行业、租赁行业等。总的来看,税负增加的原因是税率过高但进项又抵扣不足不全 

(一)税率提高但又无法进行抵扣 

现行增值税税率较原营业税税率有所提高,而且又由于受投资周期影响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使得税负有所上升。如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目前增值税税率为11%。但是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设备投资是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完成,改革之后如果不进行新的运输工具的购买,那么可抵扣的就会很少,税负就会大幅提升。通过测算如果交通运输企业要想实现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假设前后营业收入规模不变,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达到营业收入的6.9个百分点。又如动产租赁行业增值税率为17%,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如果不新购置动产,那么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税负会急剧上升。通过测算,动产租赁行业的企业要想实现税负不变,则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达到营业收入的9.5个百分点。可见,税率设定过高而抵扣不足必然导致税负增加。 

(二)进项税抵扣范围不全面 

目前,人力资本等费用未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导致人力资本重的服务业企业在税率上升的同时,由于抵扣不全,税负上升。如金融行业主营业务成本中人力成本占比普遍较高,这些人力成本以工资薪金、劳保福利、业务信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不能产生进项税额的项目为主,这就使得金融机构90%的支出不能进行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将会增加。再加之,按照现行规定,金融行业线下行业拆借不能免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时允许减免,导致部分地区金融业税负大幅提高。而且在互联网时代,以增加网点形成的进项规模正在收缩,从而使金融机构很难享受到抵扣增加带来的改革红利。通过测算,如果金融行业企业要想实现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假设前后营业收入规模不变,则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达到营业收入的0.66个百分点。 

(三)难以增值税进项税专用抵扣发票导致税负有所提升 

现行制度尚未考虑交通运输业全国运输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尽管油费已纳入抵扣范围,但是由于运输司机一般单独分次加油,有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本可以抵扣的项目却无法抵扣,最终造成税负不降反增。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沙石、砖头等材料供应商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这些供应商难以开具合规的、可用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建筑业的周期性问题也产生了物料供应、资金给付以及发票流转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建筑业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时间滞后于真正的物料使用时间,难以在当期进行抵扣。最终使得建筑业企业在面临高额的销项税的同时无法拥有与之匹配的可抵扣进项税。通过测算,如果建筑行业企业要想实现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假设前后营业收入规模不变,则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达到营业收入的6.9个百分点。 

(四)无法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导致相关下游企业税收负担提高 

根据相关政策,如果金融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计算销项税额,但是接受贷款方的利息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纳入进项税抵扣。这就意味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增加了金融业下游企业的负担。另外,本次金融业营改增还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同样会造成此项业务较多的企业的大量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增加此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五)过渡时期采用的简易计税办法有严格条件限制 

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为了不增加行业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允许营改增之前一般纳税取得的老项目或者利用老设备等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即直接按原营业税税率征收,对新项目不允许采用 

如在建筑服务行业,老项目消化后,如果一般纳税人不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纳税服务,则无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如果进项税抵扣不足,那么税负就会上升。与此同时,简易计税办法也未必降低税负。建筑业分包业务大多使用简易征收,总承包方最后造成销项税按17%征收,进项税按3%抵扣,势必造成税负的上升。另外据测算,只有当钢筋、设施设备、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金额小于合同价款的47%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能减负。 

(六)税务部门征管能力的提高 

随着现在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征管效率的增加,对于那些税制没有变化、税率没有提高的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也会因一些堵住税收漏洞的措施而增加。 

三、降低增税行业税收负担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改革的着力点在于减税降负,但不可避免地,仍有部分企业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目前,需要厘清税负不减反增的各种情形基础上,区分税负上升的暂时性与长期性,通过临时应对政策和制度性措施分别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办法主要有调整税率、调整抵扣制度、给予临时性减税政策等。针对部分行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降低、统一税率 

合并货物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统一设置综合物流服务税目,执行6%的税率。降低动产租赁业税率,下调至11%,与不动产租赁业统一。由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加之企业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为降低企业设备租赁成本,支持租赁业尤其是经营租赁业发展,有必要对租赁业也实行较低的税率。 

(二)完善增值税抵扣范围 

调整优化现行的抵扣制度和抵扣范围,通过抵扣项目、抵扣界限、抵扣程度的科学测算和界定,使企业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完全抵扣,强化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尤其是强化其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应考虑到服务业人力资本构成的特点长期来看,应该积极研究将人力资本成本等纳入到服务业进项税抵扣范围。现阶段,相关行业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外包给其他企业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进项税额。金融机构可以重新梳理用工需求,对非核心岗位员工采取外包制,因为外包公司可以根据收取的金额全额(包含工资及福利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单位用车、保安、押运、保洁、绿化、凭证装订、银企对账、邮递等同样也可以通过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将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三)简化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程序 

针对获取增值税进项税专用抵扣发票较难导致企业税负有所提升的问题,建议在不断提高发票管理能力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流程和手续,以此降低获取专项发票的难度。 

(四)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金融业线下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另外,在目前规定存款利息免税的条件下,金融业吸收存款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此,可以仿照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方法予以处理。同时,在设计和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优惠政策的法律规范性和政策的公平性,避免造成新的扭曲。 

(五)充分认识获得增值税专项发票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应该认识到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积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财务人员也应时刻密切关注财税文件的更新与推新,充分利用各种抵扣政策,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的目的。例如,建筑行业,应该重点确保从材料供应方面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应该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审计评估,除了材料质量以外,还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存量物资尽可能的用于存量项目,将新采购的物资用于企业新建的项目,最大程度的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对建筑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在避免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降低税负;此外,由于建筑企业购买设备只能获得一次性的进项税抵扣,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持续获得进项税抵扣,利用融资租赁,还可以通过利息支出等实现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