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互联网+”推动人类社会深刻变革,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推动社会问题有效解决。要有效实现这一变革,需要明晰社会发展形态及其内涵,建立“互联网+”社会发展的统一规范,搭建“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服务平台,优化“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供需配置,培养“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人才队伍,创新“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投入模式。
“十三五”时期,党和国家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社会发展面临新机遇。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深度融合和跨界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以重配生产要素、催生新经济形态、更新供给体系、创新商业模式等方式和途径促进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互联网+”社会发展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规范管理
相关立法推进缓慢,“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不足,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电子纳税、互联网金融等相关法律规范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由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大量包含用户信息的数据在不同的平台和终端之间被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易于被盗取和被攻击,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且相关准入标准和监管规则均不完善,亟待需要立法。个人就业、养老、医疗等相关信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管理准则,相关的安全解决方案、数据信息记录和容灾备份等均不健全,在复杂繁多的系统入口下,一旦出现错误操作或遭遇非法入侵发生数据信息泄露或丢失,极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二)“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精准供给
由于涉及内容多,相关关联大,难以摸清规律,社会发展领域在信息的快速捕捉和管理、对社会服务对象需求的快速回应以及有效整合并快速调动社会服务资源方面均面临严峻挑战,导致“互联网+”虽然改变了社会发展方式和社会服务供给模式,但是尚未实现精准供给。“互联网+”社会发展的具体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互联网平台搭建和专业化服务运营方式受历史习惯、技术因素、服务观念、外部环境等的影响难以实现标准化和完全开放性,难以提供精准的服务项目。
(三)“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跨区协作
“互联网+”为实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可以通过区域和城乡间信息交流打破时空障碍,重构区域和城乡间的社会信任关系,促进区域和城乡之间的人才、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流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领域政府主导的发展方式延续至今,“互联网+”社会发展难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社会服务平台的管理和运营往往局限于省、市区划范围内,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传输、共享和交换还没有实现互联互通,难以实现跨区域的实质性协作。特别是教育、医疗、养老、创业等社会服务领域存在较为激烈的区域竞争,跨区域协作存在壁垒。
(四)“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专业人才
“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领域的人才缺口始终存在且面临扩大风险。具体来说,适应“互联网+”社会发展的相关专业人才非常短缺,人才结构亟须优化。一是缺乏高素质的“互联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养老、就业创业、社会治理等的专业技能人才。二是缺乏与“互联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养老、就业创业、社会治理等相关的平台运营和智慧管理人才。三是缺乏具备互联网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人才和职业团队。四是缺乏敢为人先的创新创业人才,如电子商务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等。
(五)“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有效投入
“互联网+”社会发展缺乏环境营造投入、政策投入和资金投入。由于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互联网+”社会发展领域硬件基础长期不足的现象较为突出,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营造出相对高效的发展环境。政策投入方面,与“互联网+”社会发展配套的规划、政策、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策扶持对象大都具有严格的限制,导致政策扶持效果难以快速显现。资金投入方面,“互联网+”社会发展领域缺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且在诸多领域对社会资本设置门槛,仅凭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高效支持。
二、“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优化实施路径
(一)建立“互联网+”社会发展的统一规范
在国家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按照在发展中规范的原则,设定“互联网+”社会发展最低软硬件条件、服务合作规则、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和细化“互联网+”社会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激励性规范,为“互联网+”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制定互联网准入社会领域的负面清单,对“互联网+”社会管理进行弹性管理,对不涉及负面清单的领域,最大限度的放宽“互联网+”准入限制,保障发展有力。加强对“互联网+”社会领域服务的事中和事后监督,保护领域内信息安全和公平竞争。不断推进电子商务税收、虚拟财产保护、电子商务合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和修法,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主体和服务人群的信息、财产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
(二)搭建“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服务平台
在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目标指引下,巩固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以及大数据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增加互联网社会服务站点,打通社会服务“最后一里”。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的城乡互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升级移动互联网设备,扩大 4G网络和WIFI的覆盖范围,并不断实现公共数据的公开发布。不断更新和拓展互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平台服务功能,采用云计算的方式,在信息平台层构造公共云和私有云,将内部访问运用于外部资源交换分离,并设计二者互通机制,以达到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规避管理信息化的系统风险。
(三)优化“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供需配置
探索社会服务组团发展的方式。在城市群、都市圈范围内构筑“互联网+”协同发展平台,推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养老、就业创业、社会治理等子协同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服务协同配置和精准化供给。继续推动城乡互联网建设,推动“互联网+”社会发展城乡接轨,加强广大农村地区互联网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和沟通渠道,建立农村地区居民社会服务需求监测和反馈信息平台,实现互联网社会服务向农村基层下沉,积极促进农村社会转型。着力培育社会发展新形态,发展在线个性化教育、远程医疗、智能居家养老、互联网创业等,推广“互联网”平台预约、“订单式”服务、“定制式”服务等,实现社会资源供需的点对点配置。
(四)培养“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人才队伍
积极培育“互联网+”社会发展的人才队伍。要在相关平台运营和智慧管理人才的主导下,组织专业培训人才和职业团队,配合不同层级的专业技能人才进行业务职能流程更新,特别是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业务职能流程更新,通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考核,使其逐渐转型成“互联网+”人才,提高其互联网操作技能和智慧服务水平。人才引进方面,要根据人才需求,制定“互联网+”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做好与各类高校毕业生的人才对接工作,建立高素质、高技能的“互联网+”复合型人才储备库。
(五)创新“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投入模式
转变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社会发展管理理念和投入模式。借力“互联网+”,加快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即加快实现社会资本投入和市场化运营。要紧紧围绕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以及“互联网+”带来的需求井喷,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发展领域,以社会资本投入运营、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互联网+”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