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六章 破除按要素分配的迷雾
- 发布日期:2004-01-01
- 来源: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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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观宣言》——破除政治经济学ABC的迷雾 刘福垣 新华出版社2004年1月版 10. 第六章 破除按要素分配的迷雾 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简单的五个字,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容。我们刚刚进入市场经济,对其中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如果仅仅用劳动拿到工资、资本拿到利润、土地拿到地租的三分法看问题,就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例如,目前人们提出的年薪制和人力资本问题,还有被人们忽视的地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成本的规范化、合理化问题,都需要在按要素分配理论指导下,通过理顺我们的产权关系,改革大小分配体制来解决。为了正确实行按要素分配,我们必须在理论上破除笼罩在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根据、人力资本以及按劳分配和地租等问题上的种种误区和迷雾。 第一节 劳动价值论不是收入分配的根据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使资本主义世界震惊和恐慌,之所以成为工人阶级的圣经,正是因为它揭示了剩余价值来源的秘密。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基石。否定了劳动价值论,抹杀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修正了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就修正了马克思主义。修正了的马克思主义,就不是马克思主义。 任何事物、任何理论都要发展,都要与时俱进,产生、发展、消亡是普遍规律。但发展一旦改变了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事物就发生了质变,就会变成另一个事物。例如人,从婴儿到老人,几十年里变化是相当大的,但不管变化多大,他还是人,还是社会动物。如果基因突变,变成了别的动物,就不是人了。修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就是修改马克思主义的基因,就是放弃马克思主义。如果人们找到了新的比马克思主义更高明的主义,放弃马克思主义是他们的自由,我们也不可能强制他们信仰马克思主义。但是,为了,不让一些人打着我们的旗帜,为了不让假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旗帜作掩护,为少数人侵吞全民财产辩护,我们必须捍卫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纯洁性,指出修改了的劳动价值论,已经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我们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按要素分配,而按要素分配必然产生剥削,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必然要面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允许剥削、两极分化、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些东西存在呢?这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才有的东西吗?怎么能让人们从感情上、理论上接受这些东西,相信市场经济没有剥削,没有两极分化,没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呢?看来“中国特色”这个“筐”再也装不下这些大是大非问题。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一些人在修改劳动价值论上打主意,如果劳动价值论能把剩余价值从新创造的价值中抹掉,变成全要素价值论就太好了。至少也要把剩余价值变小变少,淡化剥削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尖端的成果是全要素价值论。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亲自批判过了,不是什么新东西。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是亚当·斯密的发明,这不是什么深化,而是认祖归宗。读者只要温习《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就可了然。少数人重提全要素价值论的目的,是为了论证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他们认为我们原来的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根据,现在按要素分配了,应该找一个新的理论根据。只有全要素价值论,能使人们相信按要素分配是天经地义各得其所的,谁也没有占有别人的劳动,从而难听的剥削二字就不存在了。这不过是一种掩耳盗铃。价值的形成、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从来就不是一回事。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是用抽象劳动来计量的。而分配是根据人们在现实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不管价值是如何创造的,只能按要素分配。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只能根据他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得到劳动力价格的分配量,虽然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但他出卖的不是劳动,他无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能按他投入的生产资料得到剩余价值,他就不会投入。 集体经济内部之所以按劳分配,是因为所有的劳动者都是生产者,由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投入是等量的,不管生产资料是否参与创造价值,都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只有投入的劳动可能是不等量的,所以只能按劳分配。 可见,在决定如何分配的时候,是用不着在价值形成和创造上寻找根据的。价值分配的根据和价值形成机制无关。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可以确定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剥削性质,但不能改变剩余价值分配的根据,也不能否定按要素分配的历史地位。既然我们搞了市场经济,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没有必要寻找新的根据。虽然我们继续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我们并不坚持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的根据已经不存在了。在市场经济的普照之光之下,只能普遍地实行按要素分配。我们再坚持按劳分配,就是坚持侵犯别人的产权,破坏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关于按劳分配我在下面将专门讨论。 全要素价值论没有什么新东西,但科技价值论却有较大迷惑性。诚然,在劳动价值论创立的时候科技没有今天这样发达,但无论多么发达的科学技术,也只是属于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它不仅不能增加,反而会减少等量产品中包含的抽象劳动量。科技水平反映的是人和物的关系,价值反映的是人和人的关系。只要人际关系不变,价值的内涵就不变。科技水平的高低,不能决定单位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多少。只能决定人们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的质量高低和数量多少,从而间接决定单位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科技水平的提高,不能帮助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量,却帮助人类在单位劳动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使单位产品包含的价值量更少、价格更便宜。这正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新经济刚刚发挥作用,就出现了全球性物价下降的根本原因。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减轻了人们的劳动强度,也使人们用更短的劳动时间创造的产品,就可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劳动不断从谋生的需要向乐生的需要过渡。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但不能帮助人们多创造价值,反而可以促使人们少创造价值。从全社会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不增加社会总产值,反而可能降低社会总产值。等量的社会总产值,由于技术构成不同,使用价值量是不同的。 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来看,新技术不是同时、瞬间普及的,单位产品包含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逐渐降低的。因而,首先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企业产品按市场价格出售获得的利润就比社会平均水平多。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按要素分配原则下,就可以使提供者和使用者得到更多的收入。高技术企业不是比其他企业多创造了价值,而是比其他企业多创造了使用价值、少耗费了价值即降低了成本,从而更多地得到别人创造的价值。 科学技术进步对劳资关系的影响,我将在下文讨论。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价值形成和创造,不是讨论价值的分配问题。科学技术进步对分配关系肯定会带来影响,但对价值形成和创造没有直接关系。科学技术进步可以使人们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增加,但在社会对使用价值量需求既定的条件下,反而使社会总产值减少。我们用不变价格统计GDP指标的增加,主要反映的是社会物质财富数量的增加即使用价值量的增加。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的贡献越大,GDP代表使用价值量增加的意义越大。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第二节 破除按资分配的迷雾 一、必须明确分配的对象和主体 按要素分配的对象是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国民收入V+M。对于补偿物化劳动成本c的部分,要有明确的会计法界定,不能作为分配对象。这是保护产权、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护税源的必要措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产权关系剧烈变动时期,在处理一些棘手问题的时候,人们往往动用国有资产的存量,花钱买改革。如有偿结束劳动合同,分给少数劳动者一部分属于全民的财产。这种做法侵犯了全民的产权和终极所有权。分配的对象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而是已经分配给全民的财产。这不符合按要素分配原则,是对这个原则的一种破坏。在国有企业从业的劳动者,作为全民的雇员,离开企业之前的(劳动力价格)工资已经得到了,企业并不欠他们什么,结束劳动合同,回到劳动力市场,这是十分正常的事。他们当时并不是以合伙人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他们没有这个权利,因为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还有九亿农民没有进入国有企业。所以,进一步明确分配的对象,对保护全民资产产权和终极所有权在当前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分配对象v+M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另一部分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不同要素主体,分配的对象是不同的,劳动力要素所有者,只能分配V,如果他们要求参与M的分配,就侵犯了生产者的产权;非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只能分配M,如果他们参与了V的分配,实际上就扣发了劳动者的工资,侵犯了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分配权。按要素分配的根据是要素的性质和数量,参与分配的主体是要素的所有者。然而,.在我国问题并不这样简单。我们不知不觉地已经习惯于把按要素分配简单地分为两部分: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这比三分法还少了一份,没有一个明确的地租概念。 按资分配抽象地说也不错,但实际上问题很大。虽然分配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分割M,而实际上在对M的分配上.不同的要素、不同的主体分配的根据和多寡是不同的,必须具体分析。M的分割可以形成如下四个部分:M1利息;M2地租;M3税收;M4企业主收入。不管企业的垫资资本是企业主的还是贷款得到的,M1作为资本金的利息必须分割出来;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必须得到地租M2:提供社会公共品的政府也必须分得各种税收M3;余下的M4归企业主或企业主们所有。 M被初步分割为四个部分,是根据四种要素确定的,但分配过程还没有结束,还必须确定分配的主体,明确要素的主人。在不同的企业里要素的主人是不同的。 在我国目前最难处理的是所谓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在国有企业里现在搞不清谁是企业主。如果说国家或政府是企业主,它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进入企业,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是由厂长、经理在经营企业,政府对企业只收税M3,不要M4,在它那里根本没有企业主收入M4的概念。没有人认为厂长、经理是企业主,他们也没有把M4公开算到自己名下。无论是否把政府还是厂长、经理们看做是企业主,他们都没有向全民提供利息M1和地租M2。土地占用税(不属于M2而属于M3)是交给政府的,实际上是一种资产税。人们把资本金和土地都当做企业自有的资产,只有临时向银行的贷款才偿还利息。所以,所谓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按要素分配关系都是十分混乱的。从这种混乱的经济关系来看,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甚至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这正是国有企业大多搞不好的重要原因。 国有企业要实现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重新明确分配的主体和分配的根据,理顺产权关系。根据分配对象M1的经济性质看,M1应该归资金的所有者。企业的原始资本,来自全民的资产或资金,这些资产或资金是作为全民这个主体获得分配对象M1的根据,根据全民资产或资金占企业资本的比例,确定全民应该获得的M,的份额。全民作为债权人拿到了利息,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拿到了地租M2,政府作为公共品的提供者拿到了税收M3,那么余下的M4企业主收入归谁所有,这是决定企业性质的关键因素。 问题已经十分清楚了,全民和政府所提供的要素都得到了回报,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权利都得到了实现,要想得到企业主收入已经没有根据无以为凭了。这个M4的所有者,只有到企业内部从业人员中去寻找。要么厂长、经理是企业主,要么全体劳动者都是生产者,是集合的企业主,只有这两种可能。目前绝大多数是前者,后者是极少数。如果是独资的则M4归一个生产者所有,如果是合资的归全体合资者所有,按股分红;如果是集体经济,则按劳分配M4。 可见,如果真正实现按要素分配,国有企业就消亡了。但是,如果不完全按要素分配,那么,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只能是两层皮,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将继续下去,最后国有资产和所谓国有企业也避免不了消亡的结局。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两种前途:一个是力图维持国有企业的存在,结果是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一起消亡;另一个是完全实现按要素分配,让国有企业快速消亡,保留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不断增殖。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选择后者,难道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吗?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能有全民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能有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对于企业,全民或国家应该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得。企业不是我的,但我得到了我提供的要素应该得到的息、租、税,把企业主收入留给那些实际执行资本职能的真正的企业主即生产者,让他们去行使为社会积累的职能,各得其所,有什么不好?而目前我们的政府对所谓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旦求所有,不求所得,要名不要利,坚持公有制的名义。说企业是国家的政府的,但没有得到M1和M2,M3和M4也常常得不到。所谓对不下蛋的鸡时常洒的那一把米,就是保持名义所有权的代价。那个M4名义上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在企业里究竟归了谁说不清楚。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不亏损的,但把利润摊人成本,就可以人为的制造亏损。况且,所谓国有企业还在坚持按劳分配,工资侵蚀利润就在所难免了。一些几乎全系统亏损的行业,工资和福利待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一大截,其奥秘就在于把M变成了v。所有v+M的分配,完全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彻底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不应该由政府政策决定。 目前,人们之所以坚持把那些非政府企业中的所谓国有企业,看做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除了某些政治考虑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分清资金和资本的本质区别,没有分清信贷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区别。从而把贷款当做了对企业的投资,把债权人当做了企业主。资金就是钱,就是货币,它要转化为资本,必须在被所有者投资之后。存款、贷款都可以看做是投资,但这种投资使货币转化为信贷资本,不是职能资本。信贷资本家是从职能资本家获得的M中分得M1的。信贷资本对信贷资本家来说是资本,而在债务人手上,它还只是资金或货币,只有当货币购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之后,才转化为职能资本,与此同时,债务人转化为职能资本家。在这里是债务人转化为企业主,而不是债权人转化为企业主。一个人成为企业主是资本的人格化,作为一个企业主他是人格化的资本,他必须行使资本运行增殖的功能。M首先是生产资本的产物,不管资金是否转化为生产资本,作为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索取资金的利息M1。如果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索取也只能以利息M1为限,而无权索取企业主收入M4。企业的生产资本是企业主的,不是所谓出资人的。如果把企业出资人界定为企业主,那么这个出资人必须承担人格化生产资本的功能。 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实际上根本没有承担这个功能,这个功能实际上是由企业经理们承担的。这些经理们是依靠道德信仰在为所谓出资人负责,而不是靠市场机制,不是靠按要素分配的激励在为资本增殖工作。为什么会产生59岁现象?就是因为实践使经理们逐渐清醒地认识到,企业主收入应该是他们的,而不是别人的,他们感到亏了,在上级用一张纸把他们从人格化的资本还原为一般劳动者之前,他们就对由他们积累的财富下手了。这些所谓的意志薄弱者,最后进入了监狱,一世功名毁于一旦。这不是个别现象,那就不是个人原因,而是制度问题。在制度未变时,他们要拿回他们自己的东西是犯罪,如果人们换一种思路,改变了制度,真正按要素分配了,那么他们就不会犯罪,也用不着去犯罪。而原罪是人们对资金和资本的错误认识。我欠你钱并没有欠你资本。我借你的钱买了电视机,这个电视机是我的,不是你的。我有能力还你钱,你不能动我的电视机,我没能力还你的钱,你再把电视机拿走。道理就是这样简单:企业不是全民的,不是国家的,也不是政府的,而是企业实际经营者的。我们真正想通了这一点,我们投入企业的要素,才能为我们带来应该带来的全部所得。只有不该是我们的我们不要,才能得到是我们的我们不丢的结局。企业主在努力为他的生产资本增值的时候,也就在为我们的信贷资本增值而努力,为我们的税收增长而努力。企业主的收入不管增长多少,对他来说都是,生,带不来;死,带不走。他实际上是为社会在积累,一个遗产税就把他积累的大部分收归国有了。我们何乐而不为!对企业不求所有,但求所得,这应该成为我们的一个信条。 二、股份制企业的按要素分配 现代各种股份制公司,对企业主收入m4的基本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没有根本区别,不过是操作形式和层次更复杂而已,但人们对这类企业的看法却差距很大。目前,把各种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性质,向公有制、共有制、社会所有制靠拢的倾向,大有成为主流舆论的趋势。 企业从独资变为几个股东合资,再从少数股东发展为众多股东,经济关系确实复杂化了。从形式上看只是企业主的数量增加了,而实际上对企业运营资本来说,投资者分化为职能资本家即经营企业主和非职能资本家即名誉企业主两类。出现了职业企业家阶层,他们获得了企业的实际产权。这时那些不行使职能资本家功能的一般股东,仅仅是按股获得股息、按股分得企业利润即“股红”,用脚投票的特殊投资者。一般股东获得股息和信贷资本家获得M1没有本质区别;他们之所以在获得利息之外还可以按股分得企业利润,是因为这种投资比信贷投资风险要大,盈亏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但当股东们把注意力重点放到股市上时,他们已经不是对企业投资而是对股市投资了,他们对具体企业的注意力逐步下降,成为投机性投资者。目前绝大多数所谓股民都是这种状况。他们虽然买了某个企业的股票,实际上并不是向企业投资,而是向股市投资。这种情况,对企业家们发挥专业特长,集中精力经营企业十分有利。这是社会分工的深化和进步。有钱的人不一定是合格的资本家。我理解股份制的本质是架空所有者,干一般独资企业干不了的大事业。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M4被分为三部分:Mx“股红”、My人力资本回报、Mz经营企业主收入。一个企业的股东可以成千上万,也可能数以百万计,但数量越多股东们对企业的所有权的意义越空,甚至只剩下一个抽象的概念,每个股东不过是逻辑上的企业主。目前不少人把股份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公有制,实际上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说“空有制”还比较形象比较真实。但无论如何股东们可以得到“股红”,真正的企业主收入只剩下M4一Mx一My即只有Mz。企业高级管理层由提供人力资本的企业家和居于控股地位的投资者组成,其中有人可能是一身二任。他们在按要素分配中得到了My和Mz,这正是他们创建和经营企业的目的。在他们同广大股民们的博弈中,会尽量提高自己的工资和人力资本的估价。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他们会把人力资本转化为期股或股权,在效益不好的时候,他们会最先卖掉他们的股票,纯粹的企业家会跳槽。当然,趋利避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天经地义无可指责的。现代股份制公司在贯彻按要素分配方面是最透明的,它是组织社会化生产的先进生产方式。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股东数量是多是少,劳动者还是出卖劳动力商品的雇员。资本的本性丝毫没有变。不管有多少人能得到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还是剩余价值,它的因子一个也没有改变,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只要按要素分配,就不可能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指鹿为马不行,“指骡为马”也不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面前,玩弄任何小聪明都无济于事。我们需要的是实事求是,按经济规律办事。 三、剥削和积累的辨证关系 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合法占有他人劳动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值得提倡的,而不是要限制的行为。我们目前苦于市场经济不发达,如果资本的所有者,能够使我国所有能够劳动、想劳动的人都获得被占有劳动的机会,那是功德无量的。我们的政府,只要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使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能够与时俱进地享受到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成果,也是功德无量。 剥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经济关系的理论表现,人为的消灭只能带来普遍的贫穷,这已经为实践一再证明了的历史逻辑。在现阶段不允许剥削,就等于不允许积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遗产税,剥削就变成了积累,人们可以把剥削行为看做是积累行为,剥削二字就应该被积累二字代替。我们工人阶级不妨大度一点,把合法的剥削称为积累。所以,我一再呼吁:我国应该加快遗产税出台的速度,争取早日把剥削转化成积累。这就是我们消灭剥削的途径。剥削是被新制度消灭的,把它掩起来,只能延误我们消灭剥削的时间。 第三节 破除按劳分配中的迷雾 一、按劳分配是按要素分配的特殊形式 无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是按要素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如果还在个别市场主体内部存在,也会被市场经济的普照之光改变形态。所谓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实行按劳分配,如果国有企业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就侵犯了全民的产权。目前除了极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可能按劳分配之外,其他企业都不可能按劳分配了。而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已经转化为特殊形态的按要素分配了。由于两个生产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即生产资料要素,人们在占有上是等量的,只能按一个要素分配即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格分配和按劳动量分配的结果是一样的,前者计算方法更简便。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合法的经济分配方式,都统称为按要素分配。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定义的按劳分配这个概念,只能看做是政治经济学说史上的一个理论上合乎逻辑的假说,在现实生活中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在全社会范围内成为实际的分配方式。在特殊时期,少数集体或社区内,由于各种条件的耦合,按劳分配可以产生,也可能维持若干再生产周期,但社会主体经济成分的普照之光,或早或晚将使它们发生质变,再生产过程的异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改革前的分配方式,是根据按劳分配假说人为设计的,但从来也没有真正实现过按劳分配。因为我们的社会生产力,从来也没有达到全社会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社会化达到生产资料可能集体或全社会共同占有的程度,商品货币关系已成为历史,人们可以凭借劳动卷,从社会仓库里领取个人消费品,实现等量劳动和等量劳动相交换。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暴力夺取政权的结果,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生产社会化水平低的条件下,即便是集体内部劳动量的准确统计也是不可能的。 中国农村曾经普遍存在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因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和政府“剪刀差”的政策,把按劳分配搞成了“按劳分亏”,维持生命的口粮实际上是按人口分配的。许多农民采取“吃粮靠集体,花钱靠自己,出工不出力”的对策,当时如果没有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少量社队企业,农民生活会更加困难。政府不得已长期采取统供统销、“剪刀差”等政策,说明宏微观政治经济环境不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出工不出力,说明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也不能接受按劳分配。在城市的工商劳动者,也只能接受同等的权利、地位、资历、年龄范围内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 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理智的分配方式,也只能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异。凡是长期存在的东西都有它一定的合理性,改革前的所谓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和那个时期的生产力水平是大体相适应的。如果没有那个时候同甘共苦、艰苦奋斗、半义务劳动的革命精神,在“帝、修、反”的包围下,我们怎么能把一个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一个具有完整工业体系,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政治经济大国?怎么能为今天的改革开放奠定物质基础?客观地说,那个时候,按劳分配,不可能有今天;按要素分配,更不可能有今天。 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今天我们上了市场经济的山,就应该唱按要素分配的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占有占用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数量越来越不平等了,就很难实现按劳分配了。 人类社会将从按要素分配直接向按需分配过渡,不需要一个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因为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的矛盾是不能通过暴力一次性解决的,只要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需要按要素分配,这个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还会再一次产生和发展。这个矛盾的转化,只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度和遗产税税率来逐步完成。美国有些特大号的富翁,不但不反对遗产税,反而反对布什政府取消遗产税或降低遗产税税率,这说明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它的社会意义将要发生质的变化,“私极则公”。当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之后,按要素分配消亡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具备按需分配的思想道德水平的主观条件,将同时成熟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人的素质提高、人际关系升华,达到精神上真正自由人的境界,按需分配写在人类社会旗帜上的共产主义时代就到来了。 在劳动力普遍商品化的今天,即便是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也只能是对剩余价值的按劳分配,而非集体经济中对剩余价值只能按要素分配。如果我们要继续保留按劳分配的说法,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口号,我们必须这样解释现行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是通过按要素分配来实现的,剩余价值的按劳分配是按物化劳动分配,也是一种按劳分配。所以,我们坚持按要素分配为主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是一回事。那么,为辅的部分是即不坚持按劳分配,也不坚持按要素分配,而是政府再分配功能强制实现的财政分配。通过财政分配使有些人得到收入或增加收入。公务员的工资可以不通过市场由政府决定工资等级、数量、什么时候增加、增加多少,社会保障也是财政分配的一种形式。从而,我们的分配制度可以概括为按劳分配为主,财政分配为辅。这也说得通。还可以换一种说法,根据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原理,由于我国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人占大多数,所以我们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这也可以说得过去。 二、劳动力和人力资本分配对象不同 关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分配,也不是像三分法中所谓劳动得到工资那样简单,特别是劳动者掌握的科学技术越来越多,劳动力之间的素质差别越来越大的今天,问题就更复杂了。在人力资本的概念深入人心之后,高级劳动者的眼睛,已经越过v开始向M伸手了。我们必须对劳动力这个要素,与时俱进地再认识。 关于一般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价格的形成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已经科学地阐述过了,像l+1=2一样。根据劳资合同,劳动力价格是多少,劳动者就得到多少V,这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道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人们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消费内容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作用,对社会生产和人们经济关系的影响,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特别是当人们的生理性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劳动力的再生产就从以简单再生产为特征的阶段向以扩大再生产为特征的阶段过渡。当劳动力再生产达到以扩大再生产为主要特征的阶段之后,劳动力再生产的规律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的训练和教育费用,就从生活性消费需求的费用,逐步转化为投资性消费需求的费用,超过全社会平均水平劳动力素质的训练和教育费用,就转化为人们对劳动力的投资。 于是劳动者的一个劳动力要素就分化为两个要素:一个是劳动力商品;一个是人力资本。那么,在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的社会身份也就二重化:一个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一个是人力资本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他就会以双重身份,凭借两个要素,从V和M两个分配对象索取应该属于他的份额。作为劳动者,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作为投资者,他要经营自己的人力资本。他可以在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同时,把他的人力资本投入购买他劳动力的企业。他的人力资本被折合为一定的股份成为企业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他可以凭借他的这个股份按要素分配M4。他获得了企业主之一的特殊身份,因此也必须承担企业亏损一M4的责任。他的收入P=V+M4r或P=v一M4r(r为人力资本占生产资本的比例)。我们可以把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称为技术股,也可以称为身份股。 在具体分析按要素分配过程时,我们应该把按劳动力分配和按人力资本分配区分开来。V和M虽然都是新创造的价值,但V和M的经济意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可变资本v的耗费是企业产品生产成本C+V的组成部分,扣除成本c+v之后,才能确定企业收入中包含多少剩余价值M。剩余价值M扣除M1、M2、M3之后,才能确定M4。人力资本的报酬只能来源于M4。 目前有些企业的所谓年薪制,不过是变相承认经理人员的企业主身份,变相承认他们的人力资本价值,但没有和分配对象M4挂钩,而当做是对V的分配,颠倒了分配关系,不管企业经营成果如何,他们的薪水已经成为企业成本c+v的组成部分了。当M4转化为V之后,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甚至成为负数,偷逃了政府的税收,侵犯了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益。这等于不管企业经营结果如何,都要确保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这不是按要素分配,而是按权利分配,按政策分配。如某个上市公司,经理获得年薪数百万元,奉献给广大股民的是每股“净亏损”。这种年薪制是破坏按要素分配原则的典型,不用说国有企业分配体制改革不能采用这种年薪制,任何企业采用这种年薪制都是不理智的。 劳动者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其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力进人生产过程之前确定的,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经营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本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所有者按人力资本获得收入的多寡,不仅取决于该资本的价值,而且受企业经营后果的影响。作为生产者、投资者,他们必须承担企业经营的责任,他们有权利“分盈”,也有责任“分亏”。人力资本也是资本,按资分配的对象也是剩余价值,也是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因而毫无疑问,人力资本家,也占有他人的劳动,也有剥削行为。这是无须回避的,也是回避不了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作为经济范畴是一个相对概念,成本对象和内容取决于核算主体。以独资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主为核算主体,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是企业主的雇员,企业主可以承认高级雇员的人力资本,可以从企业利润中给他们分发奖金,实际上人力资本获得的收入是企业主收入M4的一部分;企业主也可以不承认高级雇员的人力资本,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他们劳动力的价格,这些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是否得到实现,他们的收入对于企业主来说都是活劳动成本V的组成部分,从而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法应该对企业活劳动成本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必须防止把企业主收入计入成本。只有雇员的工资才能计人成本,凡是进入决策层的股东都不是雇员,他们的收入都不能计人成本。 在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时,人们经常讨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问题。这是当年计划经济条件下讨论按劳分配的话题,和按要素分配所涉及的问题根本不是一回事。按要素分配是按劳动力的价格分配,不是按劳动分配。劳动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即生产过程,它不是生产要素、劳动要素。资本购买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复杂劳动和脑力劳动都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复杂程度和用脑程度是由所要加工的产品的技术要求决定的,不是由劳动力的素质决定的。资本是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决定雇佣什么素质的劳动力。不同素质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不同价格不同,这是由市场过程决定的。而劳动力的素质高低是由它们的训练和教育费用决定的。训练和教育费用是可以统计和计量的。为了培养一个大学生、一个博士耗费多少钱,都可以计入动力再生产费用之中,都可以转化为劳动力的价格。所谓高素质的劳动力几倍十几倍于一个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是有可能的,几十倍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旦训练和教育费用、经验积累的价值超过劳动者日常生活费用,超过的部分就会转化为人力资本,不属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了。况且,在实际交易中精明的资本家不管你有多高的学历,他要看你给他干的怎么样,能给他带来多少剩余价值。对资本家来说,能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劳动力,才是高素质劳动力。他可以给一个技术工人开20多万元的年工资,也可以把一个所谓博士后赶出企业。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能按市场价格,不用贷款,就买得起商品房和汽车的人,肯定不是或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出卖者即工资劳动者。因为劳动力价格中只能包括房租和公共交通费,不可能包括房价和汽车费用。他们的购房、购车款肯定是非劳动收入,不是资本收入,就是来自捐赠或遗产。所谓高收入的高级白领,他们不是有人力资本,就是有权力资本做后盾。所以,不管什么人,白领也好,高级管理人员也好,只要他们的收入高到一定程度,他们肯定不仅是按劳动力一个要素分配获得收入的人,一定有非劳动收入,一定占有了他人劳动。 第四节 破除居者有其屋的迷雾 我国在收入分配和住宅流通体制改革中,以售为主的改革政策,我认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力再生产的规律和住宅的经济属性。在具体操作中侵犯了全民的产权,违反了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使广大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卡在“住”的阶段,为人口城市化的发展制造了巨大障碍。我们在讨论按要素分配时,必须深入讨论住宅消费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关系。 一、只租不售违背劳动力再生产规律 经济适用房政策设计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宅短缺问题。但对没有完全产权的准商品,采取一刀切只售不租的政策违背了劳动力再生产规律和住宅的经济特性,造成了对谁都不经济,实际上对谁都不适用的混乱局面,违背了设计者的初衷。 住宅商品化是以劳动力商品化为前提的,住宅消费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薪族的工资中,住宅消费的含量,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规律和住宅的经济、物理特性所决定的。 劳动力商品价格或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费用)V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D/s共同决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P=VD/S。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吃、穿、住、用、行、教育、保健等,在维持特定素质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需要一个合理的结构。其中每一种消费都不可或缺,都有它必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消费结构失衡,哪一种消费得不到必要的满足,都会引起劳动力的萎缩再生产。 从价值和价格形成角度看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条件下,月工资中,只包含月房租,房租月月光,不可能靠工资积累购房款。因为他一天也不能不耗费住的费用,如果他每个月在耗费房租的同时,为了购买住宅还要积累资金,势必严重抑制当期消费,较大幅度减少其它必要生活资料消费,使劳动力在萎缩的条件下再生产。所以,从理论上说,劳动者靠工资收入,永远也不可能实现买房这个美丽的梦想。除非在吃穿等方面压缩开支,这样劳动力就在萎缩条件下再生产,违背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规律。以抵押贷款等方式购买住宅,“月供”也是对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扣除,影响当期消费,劳动力还是要在萎缩条件下再生产,即使住宅商品价格只相当于年工资的一倍,劳动者也不可能有钱购买住宅。劳动者靠压缩当期消费向银行存款,或者压缩未来消费向银行借款,筹集购房资金,都是降低劳动力素质、缩短劳动寿命的一种慢性自杀行为。所以如果能够自主选择,工薪阶层应该选择租房,而不应该买房。购房置业的梦想等有了工资之外的收入再圆。 如果要工资收入,既能满足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又能积累购房款,必须使劳动力市场长期维持求大于供,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获得了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而且还获得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少数国家和个别地区在特殊历史时期、特殊国际经贸关系条件下,出现这种局面是可能的。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般历史时期、一般国际经贸关系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都将是供大于求的,劳动力价格普遍低于价值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如果继续坚持让工薪阶层购买住宅的政策,必然继续抑制当期消费,造成更严重的失业。为什么近十年来城市居民一个劲地向银行存款,内需严重不足,失业率不断上升?除了社会保障不到位之外,住宅分配流通体制、只售不租政策,不符合劳动力再生产规律,也是重要原因。 消费结构决定产业结构。人们作为生活必需品住宅的消费方式,无论是租还是买,对住宅产业的就业影响不大,而靠压缩其它必需品消费来积累购房款,必然大大减少其它产业的就业机会。住宅买卖创造的GDP比住宅租赁创造GDP可以高出几十倍,但两者带来的就业差距却不大。于是便加重了GDP高增长、住宅价格上升与整体物价下降、失业率和社会犯罪率上升并存的失衡局面。内需不足依赖外销就是这种内在失衡的外在表现。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失衡,必然降低劳动力的素质,提高结构性失业的概率。而失业概率最高的人群,是那些工资收入仅限于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劳动者。如果这些劳动者贷款买了住宅,一旦失业,这些住宅就成了劳动者重新择业的障碍,也成了银行的包袱。 住宅具有消费品和资本品双重经济属性,对使用者是消费品,对占有者是资本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只是住宅的消费品属性,房租是使用权的价格,房价是所有权的价格,租房和购房是性质不同的经济行为。租房是工薪阶层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购房是有产者置业的需要。 租住宅是消费行为,买住宅是投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住宅买卖超出了劳动力再生产范围,租金是工资范畴,房价不是工资范畴。一般工薪阶层没有钱买住宅,只可能租住宅;有钱买住宅的人,他的购房资金来源不是工资V,而是按资本要素分配得到的收入M4。高薪阶层的收入,已经不限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他们的收入已经包括人力资本要素的价格。他们的劳动力的维持费用V小于他们的工薪收入v+M4。因而他们可以积累一部分收入用于购买住宅或支付“月供”。 由于工薪阶层月工资中,只包含月房租,月月交房租,没有资金购买住宅产权,劳动者在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中,只能再生产出劳动者,而不能再生产出资产者。劳动者购买了住宅成为有产者,已经不是对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力商品已打了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说,租房符合劳动力再生产的规律,购房不符合劳动力商品再生产规律。工资劳动者要实现购房目的,必须追加其他条件。任何追加条件,都是对劳动力商品属性的否定。所以国外,一般把拥有自己住宅的高薪阶层,视为中产阶级。 二、经济适用房有钱也不宜买 如果一个人的可支配收入除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得到的收入即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收入V之外,还包括按资本(包括人力资本)要素分配得到的收入M,他就具备了购买住宅的能力。他既可以买住宅,也可以租住宅。他必须考虑什么样的住宅适合买?什么样的住宅适合租?经过认真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他买产权不可能明确的公寓楼是不理智的,买经济适用房这种不完全产权的准商品房就更不理智。他应该去买别墅villa,而不应该买公寓楼的一个单元apartment。在资金不足以买别墅时,先租公寓楼住,等资金充足了,买就买别墅。这才是理智的选择。因为他虽然买了公寓楼的一个单元,却不能动这个单元的一砖一瓦,所以他买的实际上不是房子,不过是特定空间的居留权。如果认真算计,购买这种没有完全产权的所谓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一次性交几十年的房租,这不过是土地批租的延续,是住宅批租,不如按月交纳房租划算。按月交房租没有利息上的损失,一旦收入提高之后,随时可以调换更大一点的住宅。如果普通劳动者贷款买了这种住宅在经济上吃亏更大。他买来是为了居住,住宅到了他的手中资本品已经转化为消费品,住宅升值也好,贬值也好,都被套牢了。对一般工薪阶层来说,不求所有,旦求所居,是理智的选择。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家计调查资料显示,1998年只售不租政策出台的时候,不仅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或不该买经济适用房,我国城市居民家计调查七个等次中的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水平,实际上也是买不起或不该买经济适用房的。1998年占全国城市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全年平均总收入只有30146元,当年消费20883元,节余9263元。每平方米2000元的住宅,可买4.6平方米,20年才能买92平方米住宅,这92平方米的住宅价格恰好是他们年收入的6倍;每平方米4000元的住宅,40年才能买92平方米住宅,价格恰恰是年收入的12倍。可见在中国房价工资倍数论是不灵的。 这个最高收入阶层为了买住宅也必须压缩消费,假定把1998年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水平4332元看做这些高收入家庭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费用V,户均2.75口人要消费1.2万元。剩余M1.8万元可以用来购买住宅。每平方米2000兀的住宅,每年可买9平方米,10年才可以买90平方米住宅。如果每平方米4000元,20年才能买90平方米住宅。即便10年前这些最高收入户就达到了这个收入水平(实际上1988年最高收入户平均收入只有1.7万元,即使2001年最高收入户的节余也只能买7平方米的住宅)。那么,政府1998年出台的只售不租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