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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四章 破除合作形式的迷雾

《新发展观宣言》——破除政治经济学ABC的迷雾 刘福垣 新华出版社2004年1月版 06. 第四章 破除合作形式的迷雾   长期以来,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在我国理论界非常盛行。“左”劲上来了,什么都“姓”资;“右”劲上来了,什么又都“姓”社。只要政策允许的东西,都可以把它们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如合作经济、农户经济和股份合作制这三种经济形式,至今还经常被当做公有制经济来对待。其实许多人心里是清楚的,只因非此即彼的政治舆论压力,不得不似是而非。另外一些人则是心知肚明,故意指鹿为马。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实用主义划清界限。      第一节 为合作经济正名   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的概念十分明确,很少有人把它当做一种经济成分和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只有在我国,这个概念被人们搞得面目不清,需要我们为之正名。   我国真正把合作经济这个概念搞乱,是在改革初期。当时,由于理论不彻底、理论武器不够用,有些人为了推动改革进程,采取实用主义、指鹿为马的办法,借拨乱反正之名,行正反乱拨之实。他们把某些合作关系说成是合作经济,再把合作经济说成是集体经济。因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同“四项基本原则”保持了形式上的统一。只要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东西,就都是社会主义的东西了,那就“可以,可以,也可以”,怎么干都有理。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怎么干都有理,这话是没错的,但这不等于怎么干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实用主义、指鹿为马的做法,虽然有利于取得短期的改革成效,由于引起了理论的混乱,已经为后续的改革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这正是近十几年来农村改革滞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联合形式。由于这个联合的共性,才使人们易于把两者混为一谈,而忽视了它们的本质区别。集体经济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合作经济是生产者之间的联合,这是它们的根本区别。集体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之间等量占有、等量扣除、按劳分配,因而它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一种结合方式,是一种经济成分;而合作者都有自己的经济,他们的合作是以私有为前提的,合作经济是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一种结合方式,所以合作经济不是一种经济成分,它是社会化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   人们可以组成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这些合作社是以要素人股形式组成的,在占有上不是等量的,在分配上也没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只能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和股份多寡分配,不能按劳分配。在这个前提下,不管合作层次多高,其性质还是合作经济,不是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也有可能演变为集体经济,但它必须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合作者必须放弃自己的经济,全体劳动者必须都成为具有同等产权的生产者,劳动力必须成为集体内部集合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所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必须是不通过市场直接结合的。在自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演变为集体经济是极为特殊的经济现象。如以色列的“基布茨”,是典型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已经存在近百年了。这是以色列极其特殊的政治历史环境和较高的社员文化素质所决定的。   合作经济,是由于各单位内部规模不经济,要素组合不合理,力图通过合作而达到外部经济,以外部经济的集合优势来弥补内部结构缺陷,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合作者和合作组织整体之间,是以互助、合作自助、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把每一个合作单位都看做私有者,尽管某个单位内部可能是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为特征的。合作经济强调要素的合作利用,而不强调共同占有。因而合作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它可以包容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集体企业,可以把它们当做合作社的社员。讨论合作经济姓“资”、姓“社”或让它们姓“资”、姓“社”,都是没有意义的。合作经济作为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准确的名称应该是合作经济组织。西方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在前言部分都明确指出,合作经济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姓“合”。这是为了回击那些把合作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而予以政治歧视的观点。我们强调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一种经济成分,不是集体经济,是为了捍卫社会主义的纯洁性,纠正指鹿为马的做法,为深化改革开路。但我们不应该歧视合作经济组织,反而应该大力提倡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我国目前仍属于小生产方式的农户数以亿计,非常需要它们通过合作实现社会化经营,以提高它们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在我国农村工作中大力推行的所谓农业产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推动一种新的合作形式。   十分遗憾的是,我国广大的小农户是在人多地少的矛盾非常尖锐的条件下成为自耕农的,目前的经营规模,几乎还不具备合作的条件,或合作的成本很高,以至于合作社成立之日,就是其开始瓦解之时。合作意识是一种文化、一种传统,我国农户的合作意识低,是由他们现实的存在条件决定的。人们为什么要合作?是市场竞争的压力,不合作就要破产,是大市场和小生产矛盾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目前大市场已经形成,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也十分尖锐,这个矛盾为什么没有成为小农户合作的动力呢?其源盖出于政府的保护,我国的小农户没有破产之忧。主要农产品粮食的市场从来没有真正放开过,保护价和敞开收购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一切靠国家。不管什么原因,农民收入降低了都要找国家,甚至怪国家。政府一再许愿,不能让农民破产,不能让农民失去土地,不能让农民沦为雇工。政府不断延长“承包期”,一直到几十年不变。也就是说,保证他们几十年都处在小农户、小生产的状态不变。   在法国等合作经济搞得好的国家里,几户、十几户家庭农场,通过合作就可以形成相当于一个大农场的市场力量,在市场上就可以应对行情,少吃大亏。因为他们的小农场是相对lOO公顷以上的大农场而言的,小的农场规模也在20公顷以上。而我国的小农户,全国大平均规模不到半公顷。他们在应对大市场的时候,必须几十户上百户,才能形成抵御风险的能力。那么这个组织成本就太高了,目前的小农户既没有这个组织能力,也承担不起这种组织成本。这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要想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要想减少农民,必须分化农民。要想分化农民,必须放开市场,让价值规律去分化农民,使土地兼并集中,达到可以农场化、企业化经营的规模。这就是说,必须重新开始农业原始积累的过程。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始积累是绕不过去的。我们本来有幸通过“穷过渡”的方式,实现了农业的原始积累,经过反复试错建立了以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一体化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遗憾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我们没有找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错过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在否定“政社合一”体制的时候,政、社不分,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了。把“政社合一”的弊病,算到“一大二公”上,用“大包干”瓦解了农村集体经济。真是千古遗憾!   改革前,相当多的农村集体经济没有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却造成了“按劳分亏”,是政府的“剪刀差”政策的必然结果。在20多年的统购统销体制和“剪刀差”政策之下,农民被迫以低于成本,甚至大大低于成本的农产品价格和工业品相交换,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经济成分能受得了这种“虐待”?如果1979年以后,农产品价格一如既往,政府还坚持原来的“剪刀差”政策,试问今天的小农户还能剩下多少?如何能从1981年的1.85亿农户发展为今天的更小的2.6亿农户?如果生产队的集体经济能活到农产品涨了5倍价格、可以放开手脚自主安排经营活动的今天,会是个什么样子?可以肯定地说,全国都达到甚至超过苏南农村经济的水平,是不成问题的。   我至今想不通,为什么当时把农村经济发展不好的罪过,都算到集体经济头上。改革前,集体经济被政府政策捆住了手脚,这也不许干,那也不许干,什么都是“资本主义尾巴”,把农民死死地捆在耕地上、粮食上。改革不是给集体经济松绑,而是在割断绳索的时候,把集体经济化整为零,恢复了小农经济,原始积累一风吹。难道是耿耿于怀当年的“穷过渡”?非得推倒重来?那么试问英国当年以“圈地运动”的形式消灭小农户是不是“穷过渡”?用“羊吃人”、用暴力把农民赶出家园,可以说是罪恶、是惨无人道、是“恶过渡”。但他们的历史没有推倒重来,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强盛的国家,有谁去算这个后账?现在看来那才是“大慈大悲”,一痛而决。而我们的政策是好行小惠,言不及义。几千年小农经济的痛苦,还要继续延续下去。保护来,保护去,既没有保护好农业,也没有保护好农民,而是保护了落后,保护了小农经济、小生产方式。我国近些年来中央政府三令五申抑制不住的经营城市和开发区热,是否在补“圈地运动”的课?个别地看问题,有相当多的地区的新圈地运动剥夺和变相剥夺农民的色彩很浓,所圈占的土地超过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历史地看问题,这种新圈地运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经济发展规律的扭曲表现形式。所产生的矛盾和摩擦,是对人们过去不识时务地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惩罚。   集体经济已经瓦解,已不能普遍再生。合作经济由于合作要素细小分散,难于产生和维持。我们目前的惟一选择,只能是全面放开市场,让价值规律去分化农民,加快土地的流转、兼并,提高经营规模。同时敞开城门、降低门槛,让农民转化为市民。也可以用土地换社会保障,把举家进城的农民土地收归国有,使他们就业靠市场,社保靠政府。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增长的时期。如果没有错误的政策干扰,农民分化的速度和城市化吸收的速度,在这个时期是可以基本持平的。按我国的土地生产率,当户均经营规模达到30亩的时候,也就是20年后,合作经济组织就会在我国农村遍地开花,估计在那时的农业经济中,用生物技术武装的大企业,可能占据四分之一左右,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将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城乡一体化的局面基本形成。   第二节 为农户经济正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户是这个基础的载体,也可以说农户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我们的国民经济,就是建立在平均规模不到半公顷(7.4亩)、数量高达2.6亿之多的小农户之上。不了解农户经济,就不了解中国的农业,也可以说不了解中国的经济。而农户经济这个概念,在我国目前还很不清晰。农户是集体经济双层经营的一个经营层次,还是自耕农或佃农,在理论上其实不难解释。只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在家庭联产责任制这个工作语言影响下,没有人敢于深入推敲。由于指鹿为马、理论不彻底,“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种矛盾的总根源,我们必须敢于正视这个问题,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改革前的2.3倍,改革初的1.9倍,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逆转,达到今天的3.5倍。这种内在的失衡,必然引起外在的断裂。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事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事关小农生产方式还要不要改造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不能不在理论上问一个究竟。   一、独立经营的主体   农户在当代中国和几千年前一样,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从生产方式上来说,农户都是以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人经济,是典型的小生产方式。当代中国的新型农户与旧农户不同的是,它们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公有资产,不是私有资产,它们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不是通过市场租赁,而是由中央政府做主,按人口和劳动力比例平分到户的。它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是租(承包费)、税、费。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复杂的经济关系。农户和土地法人代表的关系是由“租”来体现的;农户和政府的关系是由“税”来体现的;农户和村、乡社区组织的关系是由“费”来体现的。   从理论上说,租、税、费都来源于剩余价值M,租、税、费这三种分配关系,都属于再分配关系,和直接生产过程无关。因而,这三种分配关系,不影响生产主体内部的经济性质。农户本身的个体经济和小生产方式的性质,不受“租、税、费”获得者的影响。参与分割剩余价值的三个主体,没有进入直接生产过程。因而,我认为,不能仅根据农户承包或租赁了集体公有的土地,就认定农户是集体经济双层经营的一个经营层次。所谓集体和农户之间,除了“租和费”的分配关系,已经没有其他分配关系了。集体经济作为农业直接生产过程的载体,已经不存在了,农户和土地法人代表之间早已没有初次分配关系了。后者只是农户负担的来源,而不是任何收入的来源。如果仅仅根据土地关系,就认定农户是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那么,佃户经济也可以说是地主经济双层经营的一个经营层次。这样一来,双层经营就不是我们的发明,而是存在几千年了。所以,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自从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关系消亡之后,我国的农业经济领域已经没有集体经济成分,没有公有制生产关系,没有按劳分配。   二、由佃农向自耕农转变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关系,十分类似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时期的状态。我们知道“村社”又称“农村公社”、“土地公社”,是居民按地域结合起来的,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演变过程中的社会组织形式。“村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保留了土地公有制,耕地由村社掌握,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并视人口变动和生产状况定期重新分配;牧场、森林、水源、荒地等由村社成员公用。另一方面,房屋、宅旁园地、农具、耕畜等属于个体家庭私有。这种经济上的二重性,是村社的主要特征。“村社”摆脱了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而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财产上的不平等。耕地的重新分配往往一再延期,最后甚至停止,变成各个家庭长期使用,以至世袭占有,只是不能转让、买卖(以上关于村社的情况详见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一版第171—172页)。我国农村土地关系变化,几乎在克隆上述村社土地关系变化的过程。通过所谓承包期的逐步延长,农户和社区的土地关系,从初期的生产责任制,演变为租佃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已经十分明显地向永佃制过渡。随着租期的延长,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一束棒”被抽得所剩无几,土地公有制近乎空壳。所谓转包和“反租倒包”现象的出现,说明农户不仅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土地的产权,只差一个终极所有权没有到手。近20年来的基本趋势是,土地所有权逐步由公有向私有过渡,农户从佃农向自耕农过渡。自所谓“户交户结”政策出台之后,农户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纳税人,因而也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耕农了。   三、不合时宜的纳税人   历代封建王朝都不把佃农当做纳税人,只把地主当做纳税人。而我国政府直接向2.6亿多户小农户收税,使收、纳双方的成本都很高。目前,我国平均规模大约O.5公顷的小农户,究竟有没有资格作为纳税人,在制定政策时,我们并没有想清楚。   以2002年为例,平均每个农户4.13人,2.73个劳动力,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1.52个;平均每人农业纯收入1167元。作为纳税人的农户,其农业纯收人为4820元,月均不到402元,按劳动力平均每个月才147元。而城里人月均收入800元,才是缴纳所得税的起征点。这种政策对农民太不公平了!从2.6亿多户只收了478.8亿元的农业税,只占17631.5亿元财政收入的2.7%。而国家在农业领域的财政支出1088亿元,加上粮棉油价格补贴(758.74亿元),肉食品价格补贴(19.39亿元),每年近2000亿元左右。在国家总财政收入每年百分之十几、二十几增长的条件下,收这2.7%的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经济成本、政治成本都很高,不如不收。当今世界,中国是向农民收农业税独一无二的国家。越南曾向中国学习对农民征收农业税,但后来越南政府发现,对小规模农户征收农业税,成本实在太高,不划算。因此,越南放弃了对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做法。   我国农户的劳均农业纯收人,每月仅及147元,按劳均负担1.52个人计算,农户人均月收入96.7l元,而实际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152.85元,农业人均收入,只占农户人均实际生活消费支出的63%,连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都维持不了。因而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农户很不够格。在简单再生产意义上看问题生产性只有63%,是一个生产和生活的统一体。如果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仅从简单再生产看问题是不够的,必须从扩大再生产意义上看问题。小农户整体上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因而也就没有任何生产性,是一个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生活单位。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户不是市场主体,只能是小商品经济农贸市场的主体,它们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资格。   对这种既不合理又不合算的农业税,应该立即废除,从理论和理智上说,不会有人反对,但为什么这个问题不能痛快解决?其根源在于中央政府没有痛下决心精简过分臃肿的县乡干部队伍,我相信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这个问题迟早是要解决的。   四、现代化的主要对象   在小块平分垄断经营的土地制度下,我国的小农户是以自给自足简单再生产为特征的,它的人口规律只能是多生、生男丁,它的流通规律只能是买难卖难。建立在这样一种小农户基础上的农业,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建立在这样一种农业基础上的国民经济,也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我国现代化的惟一出路是消灭小农生产方式,而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不能指望就地消化农民,必须靠城市化转移农村人口。减少农户来解决。随着农户数量的下降,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生产方式向企业化过度,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就会逐步现代化。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小农经济是现代化的主要对象。   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未来20年的奋斗目标,这是十分英明的战略决策。这个目标仅仅是收入总水平意义上的小康,还不是农业收入意义上的小康。即使按旧中国农民的小康目标,户均30亩地的要求,目前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也至少要翻两番,即农户要减少3/4。我们必须把3.75亿农村劳动者变为城市劳动者,把5.7亿农村人口变为城市居民。以20年为期,平均每年化农民为市民的任务是2850万人,必须解决1875万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如果没有超常措施,这个任务在20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按现在的进度至少要50到60年。   近些年来,小农经济凝固化、生产方式转变举步维艰,不是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也不是城市经济吸纳能力不足,而是不正视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对象即现代化的对象是小生产方式及其产物“三农”问题,而把这三化的结果工业、城市和市场误认为现代化的主要对象。这正是当前大多数地区都把城市化等同于城市建设,在城市美化、绿化、亮化上大做文章的根本原因。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是化农民为市民,通过市场发育积聚产业、积聚“市气”和“人气”,绝不能用建设楼、堂、馆、所、广场、绿地代替城市化。而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好像用一个威力无比的无字文件统一了口径,真是从来没有的步调一致!统一的口号是:经营城市、美化、绿化、亮化。不改变吏治,这种局面很难改观,弄不好我们可能再一次错过战略机遇期,使小农经济凝固化。那时,问题就更难办了。      第三节 为股份合作制正名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产生了一个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人们把它称为股份合作制。1987年,国务院先后批准浙江温州、山东周村、安徽阜阳县建立乡镇企业制度改革试验区,开展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的改革试验。也有一些其他地区,进行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探索。到1998年底,全国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166530个。严格地说,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态,而是包含不同的企业类型、甚至是几种企业类型的“杂交”。按照实际产权结构的差别,可以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划分为全员持股型企业、平均持股型企业、股东经营型企业和大股东控股型企业。   由于当时人们的思想很不够解放,政策环境也不太宽松,所以人们包括某些理论工作者,都把它称为股份合作制,定性为一种合作经济形式,然后借助人们对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概念上的模糊,再把合作经济说成是集体经济。既然是集体经济,那么它理所当然地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是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理由。良苦用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为后续的发展和改革留下了隐患。   关于生产单位的经济性质、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我在上文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现在需要对股份制企业的生产关系所有制,作一个简要的分析。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的。企业的垫资资本不是一个所有者的,而是多个所有者的。按每个人投入多少参与分利、负亏,也就是按资分配。在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中,这些投资者是以生产者的身份存在的。如果他们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成为管理人员或一般劳动者,他们也可以按劳动力要素分配,领得一份工资。   在企业中没有股份的职工,是单一的工资劳动者。所以,股份制企业从理论上分析,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里的劳动力是商品,通行的是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原则,没有股份的劳动者,不承担亏损的责任,也没有权利分配利润。这种企业不能实行按劳分配、等量扣除的集体公有制分配原则。公有制的惟一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这种企业既然不是集体经济,因而也就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企业全体从业人员都占有等量股份,无法按资分配,只能按劳分配、等量扣除,股份制企业才可能成为集体经济,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所谓经理层收购,少数人绝对控股或占大股,其他人占小股,甚至许多人不占股,这类对剩余价值按资分配的企业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企业,也绝不是什么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按资分配说明人们对企业资本的占有是不等量的,企业肯定是私有制企业,只有按劳分配的企业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理论上的大是大非问题,必须敲砖钉铆,不能含糊其词、是似而非。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股分配是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原则之一,但按股分配的经济组织不都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参加者,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有自己的经济。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是生产要素的一种配置方式,劳动力也是可以折价人股,参与分红分利的,也承担亏损责任。在股份制企业中,没有股份的劳动者,只能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是不能参与分红分利的。在合作经济组织中,是一人一票,用手投票;在股份浙江温州、山东周村、安徽阜阳县建立乡镇企业制度改革试验区,开展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的改革试验。也有一些其他地区,进行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探索。到1998年底,全国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166530个。严格地说,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态,而是包含不同的企业类型、甚至是几种企业类型的“杂交”。按照实际产权结构的差别,可以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划分为全员持股型企业、平均持股型企业、股东经营型企业和大股东控股型企业。   由于当时人们的思想很不够解放,政策环境也不太宽松,所以人们包括某些理论工作者,都把它称为股份合作制,定性为一种合作经济形式,然后借助人们对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概念上的模糊,再把合作经济说成是集体经济。既然是集体经济,那么它理所当然地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是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理由。良苦用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为后续的发展和改革留下了隐患。   关于生产单位的经济性质、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我在上文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现在需要对股份制企业的生产关系所有制,作一个简要的分析。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的。企业的垫资资本不是一个所有者的,而是多个所有者的。按每个人投人多少参与分利、负亏,也就是按资分配。在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中,这些投资者是以生产者的身份存在的。如果他们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成为管理人员或一般劳动者,他们也可以按劳动力要素分配,领得一份工资。   在企业中没有股份的职工,是单一的工资劳动者。所以,股份制企业从理论上分析,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里的劳动力是商品,通行的是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原则,没有股份的劳动者,不承担亏损的责任,也没有权利分配利润。这种企业不能实行按劳分配、等量扣除的集体公有制分配原则。公有制的惟一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这种企业既然不是集体经济,因而也就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企业全体从业人员都占有等量股份,无法按资分配,只能按劳分配、等量扣除,股份制企业才可能成为集体经济,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所谓经理层收购,少数人绝对控股或占大股,其他人占小股,甚至许多人不占股,这类对剩余价值按资分配的企业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企业,也绝不是什么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按资分配说明人们对企业资本的占有是不等量的,企业肯定是私有制企业,只有按劳分配的企业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理论上的大是大非问题,必须敲砖钉铆,不能含糊其词、是似而非。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股分配是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原则之一,但按股分配的经济组织不都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参加者,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有自己的经济。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是生产要素的一种配置方式,劳动力也是可以折价入股,参与分红分利的,也承担亏损责任。在股份制企业中,没有股份的劳动者,只能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是不能参与分红分利的。在合作经济组织中,是一人一票,用手投票;在股份制中是一股一票,既有用手投票的,又有用“脚”投票的。所以,我国的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不是合作经济组织,而是一种股份制企业,合作两个字只是人为贴上去的。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企业内的全体从业人员,都以劳动力人股,劳动力作为身份股,也参与分红分利,股份制企业才可能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当然这种所谓合作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经济,资金股对劳力股实际上是有剥削的,还没有消除资本主义因素,但这是合作经济题中应有之义。它从消费合作、销售合作,向生产合作过渡之后,必然面对两种选择:是走向资本主义企业,还是走向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是走向资本主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普照之光下,即使走向了集体经济,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再向资本主义企业发展。   我在这里不是想纠正各种经济实体对外打的招牌,叫股份合作制也好,叫合作经济也好,只要增加就业,只要对转化农民有利,我们都应该为他们叫好。但是我们不能搞实用主义,尤其不能根据我们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理念,规范他们的经营体制。   我们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不受雇主侵犯;同时也保护资本的安全,保护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不受破坏。也就是说,要实事求是地正视劳资矛盾,公平合理地处理劳资矛盾,而不是回避矛盾掩盖剥削,把劳资关系粉饰为什么同志式合作关系。所谓按要素分配关系,就是劳资关系。这对矛盾的对立,就体现在按要素分配中,一部分人可以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上;这对矛盾的统一性,就体现在社会保障和遗产税上。社会保障使失业的工人阶级也可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遗产税使剥削过程转变为社会积累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内涵,就是社会保障、按要素分配、遗产税。有社会保障和遗产税的社会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毫不含糊的社会主义社会;全面贯彻按要素分配的经济是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以社会保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彻底的唯物主义是无所畏惧的,理论彻底,政策才不会左右摇摆。真正的共产党人丝毫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观点,更没有必要欺骗自己。近些年来,有些故意含糊其词的所谓工作语言,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农业产业化等等,农民和工人从一开始就心知肚明,对某些学者在那里咬文嚼字,他们根本就不在意。